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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成功代理案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江晓辉律师
案件简介:
2014年9月29日5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赣HX00XX客车行驶到广场南路地段时,将原告刮倒。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000元。出院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经查,事故车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
因保险公司理赔标准过低,被告不愿意足额赔偿,原告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讼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09182.8元;1、伤残赔偿金:48618元2、精神抚慰金:5000元3、护理费:115天×121元/天=13915元4、误工费:(115天+60天)×121元/天=21175元5、医疗费:4000元6、医疗辅助用品:424.8元7、交通费:115天×10元/天=1150元8、营养费:115天×30元=3450元9、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10、后续治疗费    8000元合计:109182.8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对原告超过退休年纪不应当计算误工费,误工费标准过高,住院可能存在挂床,护理费计算时间过长,标准过高,各项赔偿均过高,保险公司有多项赔偿保险合同中约定不需赔偿。
判决结果:
经过庭前充分准备,通过扎实的证据,庭审中被告的不合理辩解没有获得合议庭的支持,最终合议庭绝大部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仅仅对部分计算过高部分进行了核减,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96032.08元,诉讼费由肇事者承担。
原告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且在较短时间全部得到了判决的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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