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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_一房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杨德明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天津杨律师合同纠纷团队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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