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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王某开赌场一案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陈国平律师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12月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杭州市西湖区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在家中开设网络赌场,为来此进行赌博的人员提供下单业务,然后将收取的下注金额传给庄家,被告人在其中收取5%的提成。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在该赌场确认下注单据30张,总金额37545元。当天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银行卡(卡内有赌博用资金50000)及作案工具电脑、传真机等,已由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王某被挡获。二 辩护效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该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为其辩护。陈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案情,为被告人做了高质量的辩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陈国平律师的勤奋敬业深表谢意。
三 辩护思路
1 本案属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属于从犯。
被告人王某只是赌博犯罪的下线,抽取5%的红利,客户的输赢和他无关,他不是庄家,不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本案的主犯尚未归案,但应该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确定王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
2 被告人王某主动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清楚的认识,悔罪之意溢于言表,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3 王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其犯罪是一时糊涂所致,王某家庭经济拮据,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和家庭成员较大的医疗开支,才侥幸作案。
4 被告人王某身患糖尿病,每天靠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存,其妻子患有癌症,尚需手术治疗,急需王某照料。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从事赌博代理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恳请法院根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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