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驳回起诉,二审上诉我们赢了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涂宗华律师
2016年年初,涂律师代理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原告系一家酒店,被告一为酒店的合作公司,被告二为入住手续的办理人,被告三为实际造成酒店损失的人。接受代理后,涂律师很快就立好了案,静等法院送达后通知拿开庭传票。可一段时间过去了,法院却告知被告三经电话邮寄仍无法送达,在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后,涂律师决定对被告三撤诉,可法院却不准许,继续要求对被告三的送达。因原告不愿承担因送达产生的费用,案子被丢到一边,审限快到时,我们接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犹如晴天霹雳。我们不服,当场要求上诉并很快上诉至中级法院。不久后,二审法院下发终审裁定:一、撤销一审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至此,我们在程序上取得了初步胜利。
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XX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XX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关XX
被上诉人:侯XX
上诉人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到被上诉人侯XX的户籍信息,该信息有侯XX的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年月日、户籍登记地址等基本信息,还有侯XX的头像,侯XX的身份信息已相当完备,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公民信息检索单可以明确被上诉人侯XX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以无法通知侯XX为由驳回起诉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43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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