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政诉讼第三人姚某某上诉原告石某某不服荥阳市政府土地确认一案,二审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日期:2009-12-17 作者:刘泽华律师
石某某不服某市政府土地确认一案,
二审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石某某系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前就被安置在外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转业安置前在村里有一宅基地,并领有宅基证。1994年,原告的哥哥石甲以原告不在家住,房子闲着没用委托其卖掉为由经由本村村民石乙介绍卖给本县某企业职工姚某某。1995年,姚某某变更了宅基登记,换领了宅基证。1996年,因姚某某欠石乙款,以该房屋折抵欠款抵给了石乙。1998年,石乙有专卖给了石丙,后石丙对房屋、院子围墙、大门进行了修缮。2009年5月11日,原告以安置工作后从没有回家过,房屋一直由父亲居住,不知道房屋被卖、不知道被告荥阳市政府为第三人姚某某换发宅基证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发给第三人姚某某的宅基证。一审法院以第三人姚某某是城镇户口,不是原告所在村子村民、不具备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条件,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宅基证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宅基证。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找到刘律师,请求代理二审诉讼。刘律师看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没有适用,属于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且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代书了上诉状,提起上诉。
二审中,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盖房已经转卖给石丙,且原告早在2003年前就多次回家,就已经知道房屋被卖掉且多次转卖的事实,原告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主张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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