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村规民约能否排除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6-11-19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背景】
 
据《新法制报》记者报道,抚州金溪县秀谷镇樟树埠某村因政府征迁,整个村庄被纳入拆迁范围。为顺利推进拆迁,除了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外,政府早在2014年就划出了33亩地作为该村的新村宅基地。20151025日,该村小组就宅基地分配方案通过全体村民大会,形成了《樟树埠村新村条约》,其中第一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按18—100岁男性劳力,分此屋地基,打造新农村面貌。
该宅基地分配方案,将5年前丧偶的黄某仙排除在外。今年71岁的黄某仙与三个儿子分家多年,在政府拆迁之前有占地面积100多平方米的独栋住宅。镇领导前来动员拆迁时都强调,宅基地应该分配,与拆迁没有冲突,让她与村里沟通。为了不耽误政府拆迁工作,她于去年11月签下了拆迁协议,和其他村民一样,得到了大概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村小组一直不同意分配宅基地给她。
今年年初,因同村委会的另外一个小组的宅基地分配方案,像她这样的情况也分配到了宅基地,为此,她一直在向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记者采访时,村委会、镇政府都认为该分配方案是村小组通过村民自治产生的,村委会和镇政府无权干涉,镇政府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另据黄某仙儿子反映,各户户主在条约上的签名里,自己的名字是被冒名代签的。村小组称,可能存在亲戚互相代签的情况,并非他们舞弊代签。
 
【律师解读】
 
1 宅基地分配方案是否涉嫌违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该村关于宅基地分配的方案显然违法。
首先,从内容上看,方案剥夺了村民黄水仙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其次,相关条约的制订在程序方面也存在违法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且,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条约是否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尚不明确。并且,该条约的签名存在冒名代签情况。因此,该条约的法律效力存疑。
 
2 村民自治权利到底有多大?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简而言之,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主要权利体现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当然,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民主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村委会自治,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否则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3 若村民公约违反法律规定,该有谁来纠正?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同时,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之,如遇村民公约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合法权益因此遭受侵害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针对现状,如何约束村民自治的权利?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首先,要完善村民代表的选举及决策机制,加大对违法者的追责力度。
其次,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与参与意识,依法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对于违反发来的村规民约等,敢于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权益受到侵害的,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此外,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指导工作。比如,派员指导监督村民选举;指导村民会议的正常召开,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村民会议制订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指导,对于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及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建议村民会议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改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晓梅律师
宁夏银川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