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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引发的个人借贷是否为赔偿损失范围?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财产保全、 高额借贷、专利侵权
【摘要】 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没有流动的资金,将会面临破产的境地。一个企业因为诉讼而被法院做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经过案件的实体审理才发现前面的财产保全是错误,那么在此期间,被保全人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而向外高额借贷,这一部分的利息是否可以申请人提出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BT公司、KBT公司诉称:2004年4月6日,被告XZY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T公司、KBT公司侵犯其01333737XX号“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ZY的申请于2004年4月6日裁定查封了两原告银行存款30万元。同年4月19日,XZY又以侵犯该专利为由另案起诉两原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ZY的申请于同年5月13日查封BT公司通过南京海关出口的地毯产品,查封(冻结)两原告银行存款240万元。2005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以7432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被告许赞有的涉案01333737XX“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高行终字第256号行政判决维持该决定。据此,涉案专利自始无效。由于XZY的不当申请,致使原告BT公司、KBT公司大量银行存款被冻结,为维持正常经营,两原告不得不对外借款,并额外支付利息款164327.01元。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BT公司和KBT公司据此认为,在银行账户均被冻结的情况下,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只能向个人借款,且1%的月息没有超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上限,XZY对该损失应予赔偿。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BT公司和KBT公司并非没有合适的融资渠道,以较高的利息向私人借款属于不适当地扩大损失。此外,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是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本案要解决的,是BT公司和KBT公司向私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不适用前述意见的规定。既然该部分损失属于BT公司和KBT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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