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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高乳业诉重庆市天友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街4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芳,重庆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冬舫,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荣,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5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芳、胡冬舫,被告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庆荣、王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高公司)诉称,原告是西部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是一家从事生物工程开发的乳品深加工高科技企业,其主打产品“三一牌”“益生奶酪”是凝聚了专家们多年心血的新一代高科技生物乳制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三一牌”“益生奶酪”特有的包装、独特的包装设计早已成为独具一格的三高乳业形象,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连续荣获历届“重庆名特优新产品”、“消费者喜爱产品”称号。“益生奶酪”早在2000年就已形成系列产品,包装由原告自己设计,且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3月,天友公司直接以“益生奶酪”名称、包装装潢、包装图案及色彩、品种分类取名、说明及文字等,全面仿冒三高乳业“益生奶酪”产品,误导消费者,天友公司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天友公司的行为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此外,被告还以0.4元的低价倾销仿冒产品,企图通过这种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挤垮原告,致原告险些停产。2005年1月19日,被告将仿冒原告的“益生奶酪”(士多俾梨味)的外包装的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申请权。被告的上述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三高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益生奶酪”(士多俾梨味)产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仿冒产品及制版;2、判令被告构成侵犯专利申请权并停止侵权;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人民币;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友公司)答辩称,益生奶酪是一种活性益生菌饮料,属于通用的商品名称,被告生产天友牌益生奶酪的行为是合法的,被告生产的天友牌益生奶酪与原告生产的“三一”牌益生奶酪在外包装上有明显的区别,且被告有自己专有的销售渠道,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三高乳业公司产品销量大幅下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没有相应的依据,被告也未将“三一”牌益生奶酪的外包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业生产许可证。

  3、食品卫生A级单位通知及证书照片。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5、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渝农产〔2003〕11号),命名三高公司为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证据材料1-5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食品生产企业资格,且是重庆市较有影响的企业。被告天友公司质证后对证据材料1、2无异议,认为证据材料3、5与本案无关,证据材料4有效期不明确。

  6、“三一”牌《商标注册证》,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享有益生奶酪的专有名称权。

  7、《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证书》。

  8、《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9、消费者喜爱产品证书照片。

  证据材料7-9证明益生奶酪所获得的荣誉,系知名商品,且把益生奶酪作为原告的产品名称对待。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7、8已过期,证据材料9非工商机关认定,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

  10、益生奶酪饮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11、益生奶酪产品检验报告。

  证据材料10-11证明益生奶酪是合法产品,益生奶酪是原告的产品名称。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

  12、食品标签准印证。

  13、成都东航塑胶有限公司《证明》及附件。

  14、杭州新光塑料有限公司说明及附件。

  证据材料12-14证明原告享有特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被告质证后对证据材料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13、14与本案无关。

  15、《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益生奶酪产品外包装的合法来源,被告侵权。被告质证后认为无法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外包装的著作权。

  16、三高益生奶酪广告宣传合同。

  17、江阴市东亚铝箔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样稿及说明、附件。

  18、重庆市渝中区康艺印刷厂证明及宣传画册。

  19、三高公司运输车辆车身益生奶酪品牌设计图及车辆实物照片。

  20、三高益生奶酪部分门点照片。

  21、三高益生奶酪冰柜照片。

  证据材料16-21证明自2000年起,原告开始使用益生奶酪作为特有名称和统一形象,并使用至今,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被告质证后认为广告费用仅有发票不能证明付款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证据材料17与本案无关;证据材料18说明原告的产量小;证据材料19-21不能证明益生奶酪是特有名称。

  22、天友益生奶酪上市部分宣传广告。

  23、三高益生奶酪与天友益生奶酪实物照片。

  24、各地经销商反映天友侵权的投诉信。

  25、天友益生奶酪上市价格通知及部分送货单。

  26、天友益生奶酪个别销售地照片及报道。

  证据材料22、23、25证明三高益生奶酪与天友益生奶酪的包装袋几乎一致,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证据材料24、26证明被告低价销售侵权产品,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报纸记者称已将外包装申请专利。被告质证后认为证据材料22是合法促销行为,证据材料23说明三高益生奶酪与天友益生奶酪的包装、装潢不相似,证据材料24系原告的经销商出具,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证据材料25、26不能证明系低于成本销售,报纸报道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7、《公证书》。

  28、天友低价销售的证据。

  29、购买天友益生奶酪发票及收据。

  证据材料27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材料28、29证明被告销量大,销售范围广,被告低价销售益生奶酪,花费调查购买费用为65元。被告天友公司质证后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促销行为合法。

  30、律师函及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

  31、三高公司在重庆青年报、重庆时报、重庆广播电视报、遵义晚报登载的《严正声明》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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