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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代理甲置业公司购房定金款争议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甲置业公司于20163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于当日支付被告50000元意向金申请以200000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项下的A5商铺,并约定在收取诚意金后,向总公司进行价格审批,如获批,则在三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如原告未按约定签订合同,被告无需退还意向金;如未获批,则将意向金进行退还。签订协议书后,原告于201645日向被告交付200000元,被告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原告购买商铺的定金(含诚意金五万)共250000元整,如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法完成按揭,则不予返还定金。201654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通知原告总公司未就该价格批准。双方发生纠纷,遂起争讼。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怎么样确定该笔250000款项的性质?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说明如果协议内容不被批准,则双方互不追责,被告无息返还原告诚意金五万,同时也证明该协议双方对房屋买卖的事实处于磋商阶段,最能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决于被告总公司是否批准协议书的价款内容,且如不能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那么双方互不追责,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定金的定义
针对对方提交的被告201645日出具的收条,代理律师提出:在出具收条时,被告方并未通知原告被告总公司是否批准该协议约定相关款项,《协议书》约定的事项是否能继续履行属于待定状态,故属于附条件合同,约定条件未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实现,且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返还原告定金250000元。
 
 
(原告角度,是否可以打借据那块,被告有过错责任,导致原告相信被告通过相关审批,进而进行相关费用的缴纳,有失合同诚信原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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