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理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山东某公司与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中院经审理判决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房屋租赁费356000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2009年11月,该案被立案执行,某中院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将魏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与魏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此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5月已经明确将上述两处房屋抵偿给宋某,并由魏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故案外人宋某在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向某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此房屋已通过有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为其所有,不得对此予以查封,故请求某中院解除查封。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该案涉及的“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是否能够直接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的问题
被告律师主张根据相关法规定,此民事调解书不能直接引起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理由:(1)民事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其本质上属于协议的范畴,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2)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仅限于法院作出的形成判决,调解书并无形成判决的形成力。(3)以物抵债协议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其协议肉容也明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其未办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该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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