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信用卡诈骗案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11-28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某公司附近,以办理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得曾某某银行信用卡5张,后曹某某冒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10900.4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曹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曹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曹某某判处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王炎香律师出庭为曹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