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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解析二则

发布日期:2016-11-30    作者:路易律师












  1. 医院错误实施手术,损害患者权利需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本在某单位做临时工,一个月工资2000元。2013128日,王某因肺部不适至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自发性气胸、胸腔积液。手术时,主管医生将胸片的位置看反,在右侧放置了胸腔闭式引流管,术后引流效果不佳,某医院才发现位置反了。20131211日,某医院不得不为王某实施了第二次手术。经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王某的损害后果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所致,其参与度系数值为100%。经法院审理,某医院共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亲属交通费、亲属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1万余元。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患者因医疗技术受到损害时,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有过错,一般需要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认定医院的过错成立,患者可能获得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患者作为诊疗活动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并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与医院方谈判、甚至进行诉讼,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医院为病人输染丙肝血液制品,造成损害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1194日,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当天检查,郑某肝、肾功能均正常。同年98日,该院在没告知郑某及其家人的情况下,为郑某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一瓶。同月25日,因郑某仍处昏迷状态,在家属要求下,郑某转入某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某市中心医院检查,郑某肝功能显示不正常。201445日,经检查确诊郑某为丙肝肝硬化。好端端一个人怎么能患上肝炎?201412月,郑某的亲属到某中医院查阅郑某当时的住院病历时,才得知该院曾为郑输入人血白蛋白的事实。患方认为,某中医院为郑某输血液制品,是导致其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经鉴定:郑某伤残程度已达二级。20153月,郑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某中医院共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一年。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郑某因医疗产品致害已3年有余,但因其在知道权利受侵害起1年内及时诉讼,且保存了完整的就诊记录,最终仍获得了赔偿。很多患者虽受到医疗损害,但由于一些疾病的隐蔽性多年以后才发现,建议患者至医院就医时,尤其涉及到较严重的疾病(例如治疗过程中需要输血、手术的疾病)要留存好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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