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管理费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6-12-05 作者:张静律师
法官释法
对于物业服务义务的履行,物业公司提交了小区公共部位的部分用电、用水票据,小区保安交接班记录、外来车辆出入记录、物业公司每周例会以及物业服务财务收支公示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已经能够初步查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之事实。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到小区相关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与秩序等多项内容,有关管理和服务具有琐碎性和重复性的特征,且服务效果受到服务对象的主观感受之影响,故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单独承担合同履行瑕疵之举证义务,由服务对象指出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相应举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更为合理,同时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服务水平。业主在案件审理中虽然指出物业服务存在多处不足,但未能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业主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其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符合中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范围及申请程序,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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