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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行政登记行为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1995年1月20日乡镇矿业公司取得了西和县地质矿产管理局颁发的甘采证集字(1995)第11-008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即1995年1月20日至1998年1月20日。有效期满后,乡镇矿业公司没有提出申请延长。1999年12月21日天水矿产勘察院(原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天水总队)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天水矿产勘查院于2000年6月8号取得了证号为6200000010117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该证载明:勘查面积34.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0年6月8日至2003年6月7日。有效期届满后,天水矿产勘察院申请延续,先后取得了证号为6200000320345、6200000530607、6200000630188、62120080602021380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0年6月8日。另外,2000年8月1日乡镇矿业公司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003年7月20日乡镇矿业公司向省国土资源厅递交西乡矿字(2003)年(30)号《关于采矿证延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原采矿许可证是1995年元月20日由甘肃省地质矿产局、西和县地质矿产管理局颁发的采矿证,期限1995年1月20日至1998年1月20日,当时正值全国换证期间,未能及时换证。时至2006年通知我公司换新证,但在这期间,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天水总队在2001年4月26日在我采矿范围内办理了探矿证,造成了采矿权与探矿权相重叠,致使我矿旧证未换。为严肃矿权的合法性,遵守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解决现存问题。我公司暂时愿意放弃部分重叠面积,将没有重叠的范围面积续办采矿证,恳请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现状续办采矿证。2003年10月15日西和县地质矿产管理局在乡镇矿业公司的《采矿登记初核表》上签署同意换证的初核意见。2003年10月17日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处在乡镇矿业公司的《采矿权登记初核表》上签署初核意见:该矿属全国换证期间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于矿权重叠问题,于2002年5月经过整顿停产至今。目前已重新核定了矿区范围。请省厅审查。2003年10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给乡镇矿业公司颁发证号为6200000340050的《采矿许可证》,该证载明的矿区面积为0.2752平方公里,期限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到期后,西和矿业公司相继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证号为6200000530181、6200000630397的《采矿许可证》,载明面积均是0.275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至2016年10月。2009年6月29日转让申请人天水矿产勘察院与受让人亚特公司填写《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天水矿产勘察院将62120080602021380号探矿证确定的勘查面积为9.27平方公里的探矿权转让给亚特公司。2009年8月25日天水矿产勘察院的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签署同意转让探矿权的意见。2009年10月19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准予转让。2010年3月15日亚特公司取得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T62120080602021380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6月8日。2010年8月省国土厅收到原告西和矿业公司《恳请恢复采矿权范围的报告》(西乡镇矿字[2010]30号),省国土厅下发了进行调处的函,并于2011年7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关于西和县孙家沟铅锌矿与水贯子铅锌矿矿区范围纠纷协商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建议孙家沟铅锌矿与西和亚特公司协商,通过合作开发或收购解决此事。乡镇矿业公司不同意此意见,于同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争议焦点】
一、关于西和县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是否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二、关于西和县矿业公司与国土厅为亚特公司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行为有无法律上厉害关系。
三、关于西和县矿业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
四、关于国土厅为上诉人亚特公司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一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兰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西和县乡镇矿业公司
被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第三人:西和县亚特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察院
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在第三人西和县亚特实业有限公司T62120080602021380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中与原西和县乡镇矿业公司甘采证集字[1995]第11-008号《采矿许可证》登记范围部分。
【终审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甘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上诉人:西和县亚特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察院
被上诉人:西和县乡镇矿业公司
二审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撤销上诉人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T62120080602021380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被上诉人矿业公司甘采证集字[1995]第11-008号《采矿许可证》登记范围中矿权面积重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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