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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吴良飞律师
20159月至20161月期间,原告慈溪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分批向被告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供应规格、型号,数量若干的LED主板等电子产品,货值共计123965.6元;原告采用送货上门方式交付货物,货到后30日内付款。之后,双方三次就发货数量及价款对账确认。经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23965.6元,经多次催讨均未果。20168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39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295元(利息以人民币12396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1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在提起诉讼之前,我方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913日依据申请冻结了被告主账户资金金额123965.6元,期限为12个月。庭审过程中,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采购订单五份,采购金额合计123965.6元,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货单四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对账单三份,证明双方就欠款金额进行对账确认;增值税发票及签收凭证,证明原告开具了以被告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我方在庭前作了周密准备,证据上排列清晰,结构完整,被告在庭审中对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及欠款金额并无重大分歧,愿意与原告调解,最终被告同意支付本金123965.6元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3987元,原告放弃逾期利息。
本起纠纷以我方胜诉而告终,没有诉前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后期能如此快捷取得胜诉结果是不可能的。因此,当一起商事纠纷发生后,并不是当然就具备了上法院起诉的条件,如果冒然起诉,首先,证据链的完整性不够,从而浪费诉讼的机会成本;其次即使打赢官司,后面判决执行起来可能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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