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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返岗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卢某系原告公司锅炉工,按照工作安排应在下午2: 00-6: 00上班,因在推煤过程中不慎将裤子扯破,便向主管请假回家换裤子。当天下午3时27分返回单位,途中不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卢某向被告提起工伤确认,被告认定卢某受伤为工伤。原告认为卢某请假后在单位外发生事故,不能认定在上班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任何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为卢某回家换裤子是经原告处的领导同意的,属于请假,换裤子后又去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上班途中,确认为工伤是正确的。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卢某请假回家又返回单位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维持被告做出的工伤行政确认。

  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应该紧紧围绕认定工伤过程中的“ 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原则。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是职工因工作原因、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完成的上下班的合理路程。 修改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时间未作严格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因客观原因需提前上班、或者下班后在单位休息一段时间再回家,以及对于因非工作原因在上下班路途中滞留延长上下班在途时间后又受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下班时间顺便用餐、或者办理其他个人事宜而延长的回家时间,再继续回家的情况,也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上下班路途有多条路线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属于合理路途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就近等合理性原则进行认定。但是,因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而绕行非上下班所经过的合理路程时,在其他路程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卢某请假回家换好裤子后又去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称不能认定为上班途中,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卢某在去上班的路途为非合理路途,所以被告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实践证明,《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时间未作约束性规定,有利于敦促用人单位加强职工保险福利,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比如安排合理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餐、休息场所、车辆接送等,尽量减少职工的交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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