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张梅律师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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