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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参考知名电商的规则基础上,对于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针对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加以特殊规范,因为网上购物消费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证据的劣势,从而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尤其是证据意识不足。消费者举证能力差。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大困难,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因此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拓宽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中要包含网上购物中举证责任。
  (二)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投诉中心,建立网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尽快组建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投诉并分类转交给被投诉卖家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建立健全网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尤其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地仲裁,最终达到规范网络购物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
  门店加电商的拓展方式成为商务主流,应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网上交易行为的限制,明确规定网上购物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等方式,从而赋予电商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使其能够且愿意承担因不诚信等经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这也合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被诉求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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