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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豹: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积极培育办学特色,强化特色意识,重视特色建设,已成为当今各法学专业办学趋势。办学特色是专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特别是在激烈的竞争下各个法学院、系必须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根据教育部的统计,至2007年初,全国高等院校开办法学专业数量达到606个,在法学教育规模庞大、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要立于不败之地,法学院、系就必须走自己的特色办学之路,以特色取胜,忽视办学特色,就可能丢掉竞争优势。法学专业办学特色是在众多专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办学特色是教育多样化理念的体现。多样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角度看,多样化表现为学校类型、层次、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异。法学本科教育要确立多样化理念,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出发,根据各自学校的类型、层次、办学传统与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自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满足社会不同需求主体的不同需要,避免“千校一面,千人一面”雷同办学的问题。

  办学特色是充分整合学校办学资源、发挥学校整体力量的要求。目前举办法学专业既有全国性综合性大学,也有地方综合性大学、政法院校、财经院校、理工院校,还有师范类院校、医学院校等。不同类型学校经过多年的办学积累,都有自己的传统优势学科和优势教学资源,举办法学专业将法学专业与本校的主体学科和优势学科很好结合起来,形成了相互支撑和优势互补,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做到资源共享,也找到发展法学专业特色的依托。如财经类高等院校的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突出,结合经济学学科的优势举办法学专业,可以在经济法、民商法形成特色;理工类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结合专利技术方面的优势培育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特色,涉外院校法学专业结合外语方面的优势注重发展国际法方向,教育类高校突出教育法方面特色,医学类高校强调医事法学等等。

  特色是一个关系范畴,是相对于参照物存在的,是在比较意义上,就比较对象的范围、类别、内容而言的。只有相对独有、特别的事物才能称得上是特色,而独特的事物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办学特色首先要体现在具有鲜明的个性上,但是,并非独特的东西都能成为办学特色。特色是指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不能离开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这就是共性的方面。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与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目标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共性基础上的“不同”,才为独特性。法学专业的基本水平是更为根本的东西,任何一个设法学专业的学校都不能忽视,法学专业的基本水平保不住,就谈不上特色。追求个性不能忽视法学专业共性,不能违背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

  追求办学特色谨防忽视法学教育统一性的标准和要求,即在强调特色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法学教育的共性,即举办法学专业要重视法学专业的统一性要求,不管法学教育有何种特色,毕竟还是建设法学专业,是在开展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以实施素质教育、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造就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和治国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人才的培养有基本标准,即专业标准,即所培养的人才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开设法学专业所要求的全部核心课程,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教师和办学条件。法学教育要严格遵守法律人才培养的规范和要求,遵守法学教育的统一性。法学专业统一性是法学理论系统性要求,是法制建设统一性要求,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追求法学专业办学特色谨防造成法学教育的畸形发展,即将所有的法学教学资源都集中在某一个学科、某一课程,师资引进和配备、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中学分、学时集中在某一学科、某一课程,而忽视其他学科、其他课程的建设,忽视法学理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法史学、诉讼法学等基础学科建设和提升,造成法学专业发展的极端不平衡,造成其所培养人才法律基础知识的贫困,制约其发展后劲。

  追求法学专业办学特色过程中,谨防造成办学的封闭性,即以“特色的培养目标、特色的培养方案、特色教材、特别行业领域的就业选择”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特色”体系,造成本专业与其他法学专业的隔阂,造成自我封闭,阻隔了学生与其他法学专业学生对话交流的渠道,也封锁了学生到其他高校进一步深造的大门,阻碍学生参加国家司法统考和公务员考试的机会。

  突出特色体现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特色就是优势,是王冠上的珍珠。法学专业办学特色是在保障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能原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在特定方面还有突出发展,较其他法学专业有明显优势和特征,保证所培养的人才是市场上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邓世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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