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侵权
发布日期:2017-02-14 作者:孙术校律师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回顾:“两只蝴蝶”引发千万元官司
一家远在广东,1981年,开创“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并创立“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一家根植于合肥本土,销售网点多达200家,已成为安徽糕点行业的第一品牌。由于两地相距甚远,关联不多的两家企业因“采蝶轩”的名称,而对簿公堂。
今年9月下旬,中山采蝶轩对外发布消息,称合肥采蝶轩在食品宣传资料及食品外部包装上使用了该公司的商标“采蝶轩”和“蝴蝶图形”,已构成对其企业字号和产品上的侵权。
随后,中山采蝶轩提起诉讼,要求合肥采蝶轩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案件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争议:商标图案相似度成“导火线”
记者获悉,中山采蝶轩此次列出数十项证据,以及三大箱“合肥采蝶轩产品”。不过对于中山采蝶轩列出的每一项证据与指责,合肥采蝶轩律师都逐一做出回击。
庭审现场,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有几个方面: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权、被告是否在其产品的服务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提出的1500万元赔偿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被告在合肥地区是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等。其中,对于“被告使用‘采蝶轩’标识会否产生消费者与原告误认与视觉混淆”的争论,成为双方“交锋”的“导火线”。
原告现场拆开三大箱“合肥采蝶轩产品”,展示后称,所呈现出来的被告产品、广告宣传均使用了原告的组合商标。被告对此回击道,原告所展示的商品没有证据表明其真实来源,并且对于其所展示的组合商标与被告的组合商标并不近似。由于两家的组合商标不同,所以不会对安徽区域的消费者产生混淆。
激战: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侵权
庭审期间,原告举证指出,被告在店面的宣传、面包等商品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商标。被告则回击称,合肥采蝶轩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在先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存在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而是中山采蝶轩在户外广告与宣传上大量使用合肥采蝶轩公司第35类“采蝶轩”商标已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经过近8个小时的紧张庭审,昨晚19点审判长最后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当审判长问及当事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时,双方律师均表示同意调解。
悬念:你死我活或品牌共享?
庭外,被告方代理律师陶鑫良表示,本案里中山采蝶轩有相应的注册商标权,但知识产权的律性很多,注册商标权仅为知识产权的其中一种。合肥市场上的采蝶轩好比一棵成熟桃树,合肥采蝶轩辛辛苦苦栽培这棵桃树。如今,桃子成熟了,桃子该谁摘成为争夺焦点。
不过,陶鑫良也提到,纵观国内外多起侵权案,绝大多数最后发展成为和平相处、共同发展,以及品牌共享。
原告代理律师黄敏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国内外、珠三角、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合肥采蝶轩的使用行为存在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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