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李俊杰律师
致 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受冯XX(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李俊杰就贵局下属单位景德镇市石狮埠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拟注销委托人《住房证》(景德镇市工农村X栋X号房屋)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住房证》、《租金收条》、《程和平工作证》、《情况说明》、《律师函》等材料显示:房管所拟注销住房证的房产(景德镇市工农村X栋X号房屋)系1983年委托人与程XX(系程X光之兄)结婚时就和公公程X苟、婆婆一起共同生活住房,该房属于陶瓷供应处职工福利承租房;1995年委托人公公程X苟病故后,该房房租及水电费改由委托人丈夫程XX向陶瓷供应处交纳。2002年12月、2003年3月委托人丈夫及婆婆相继病故,该房又由委托人继续承租并生活居住至今,承租期间的房租及水电费一直由委托人向陶瓷供应处和房管行政部门交纳,同时房管所于2013年4月为委托人依法办理了承租房屋的《住房证》。
2017年1月16日委托人收悉了房管所的《律师函》一份,该函内容主要提出两点:“1.冯XX采取了隐瞒手段申请办理住房证;2.侵犯了程X光等人的合法权益。”房管所基于此两点拟注销委托人的《住房证》。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上述材料,我们认为委托人在申请办理《住房证》时提供了充分真实的材料,不存在向房管所隐瞒事实的行为,如其从1996年至2016年向陶瓷供应处以及房管部门交纳租金水电费的收据、景德镇市公安局太白园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等。其次,景德镇市工农村X栋X号房屋系本市陶瓷供应处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作为福利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使用的,那么该房屋针对的承租对象只能是该单位的职工。而委托人丈夫程和平是在1982年顶编其父亲程X苟进入了陶瓷供应处工作,属于陶瓷供应处的职工,并且委托人丈夫程X平于1985年向陶瓷供应处打了报告,要求分房(陶瓷供应处经理江X、程XX同事余X的情况说明以及程XX的工作证为凭)。而程X光等人并非是陶瓷供应处的职工,且该福利分房的产权也非程X苟个人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所以,房管所为委托人办理《住房证》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若房管所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注销委托人的《住房证》,将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为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局:望贵局要求房管所认真审阅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并做好调查工作,慎重考虑注销委托人《住房证》一事。否则,委托人将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特此函告。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俊杰
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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