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与成熟,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其中一方在企业中的财产,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分割,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如果一方取得企业的经营权,首先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之后,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主张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金额给与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办理。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知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离婚时,“夫妻公司”该如何分割?
夫妻公司是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分割“夫妻公司”时,应当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的经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在离婚时处理“夫妻公司”财产分割过程中,可以考虑按如下方案进行:
(1)夫妻对于公司的持股比例有约定的,且直接约定该持股比例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如果夫妻的持股比例约定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财产约定的,离婚时不能按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愿意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3)夫妻一方要求经营公司,一方要求退出公司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然后对整个公司进行评估作价给与退出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接受股权的,可以转变为一人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由经营公司的一方给与对方经济补偿;
(4)夫妻都不愿意经营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将清算后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
(5)公司的出资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情形的,清算后,应当将出资的份额先行扣除,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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