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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的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柳士荷律师
1、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改制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共同成立由熟悉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查找核对有关资料
广泛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摸清企业各项资金投入和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产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核查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具体方法:如抓住新旧会计制度接轨这一时点的会计处理,从此时点向前向后追溯资金投入以及经营积累比较容易;对国家投入的界定,可从查找财政历年对企业拨款的账目和原始凭证入手,并与企业认真进行核对;对原始资料不全的可采取走访前任领导或老职工等方法,了解原始投入和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
3、协商界定
改制企业与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逐项进行协商界定,以明确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4、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5、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
表中的有关基础上应按协商界定后各方签署的协议中的各类资产的有关数额逐项如实准确填报。
6、编写“产权界定工作报告”
“产权界定日报表”、“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副本及相关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7、界定结果的审核确认和批复
(1)地方企业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到改制企业及各有关方。
(2)按属地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当地的清产核资机构,经贸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和批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将批复结果抄送企业的创办单位,各创办单位须将批复汇总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3)按系统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中央各部门汇总后报财政清产办汇同有关部门审批。
(4)中央企业、单位举办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的申报报告,并附当地认定的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先报各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汇同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和批复。
8、产权界定纠纷的处理
(1)、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集体所有制
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使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复杂,因此,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进行处理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①集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②集体企业与扶持单位的关系;
③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④集体企业与职工或其他个人的关系。
9、调解和裁定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改制企业与实际投资或主办单位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和裁定。
10、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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