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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 城镇工作农村生活的车祸致残按何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城镇工作农村生活的车祸致残按何标准赔偿?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发布时间:2016-09-21 15:03:4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农民周某住某县城乡结合部的乡村,在家附近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2015年10月,周某在上班途中被袁某驾车撞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周某经济来源于城镇,但又属于农村居民,关于其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发生争议。

  【分歧】

  关于该分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系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前没有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虽然系农村户口,未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其经济来源属于城镇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会直接影响其在单位的经济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标准,而不单单依户籍而定。受害人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亦是指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主要致使周某不能从事原有单位(企业)工作,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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