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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侵占他人遗忘物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为什么有许多被错误地作公诉案件处理了。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男,23岁,河北省人,出租车司机。因涉嫌侵占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夏利牌出租车,从长沙河西峡湾镇送乘客李某某至黄兴路娱乐城。李某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105元及其他物品。王某发现李某某遗忘的背包后,将其带回家中,见包内装有巨额现金,心生贪念,即将此包藏于家中电视机柜内。当晚,公安人员接到李某某的报案后,在本市枫叶饭店门前找到王某时,王某矢口否认拾到背包。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所并当场起获李某某的背包后,王某才在证据面前交代了隐匿该背包的全部过程。破案后,现金和其他财物全部退还失主。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惩处。
1998年12月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有侵占他人财物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某某的遗忘物隐匿在家中,且数额巨大,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仍拒绝交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经教育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某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涉及的遗忘物数额巨大,由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被侵害人合法利益,故辩护人关于本案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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