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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对象溜走能否向媒人索回介绍费?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相亲对象溜走能否向媒人索回介绍费?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方玉成  
  2014年7月,李某通过同村的王某介绍去邻县相亲,李某承担了一路上的所有开销,并在对方的要求下给了媒人王某七万元的巨额介绍费。后经相亲认识了陈某并向其父母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随后便与其定婚,两人回到李某家里同居。可事后没多久,陈某就经常逃跑,且拒绝和李某结婚。李某觉得自己被媒人骗了,女方根本无意嫁给自己。于是向女方父母索要彩礼钱,并且要求媒人王某退还全部相亲的开销及七万元介绍费,但王某拒绝退还。李某一怒之下将媒人诉至法庭,要求其退还所有开销及7万元介绍费。

  【分歧】

  就李某要求媒人王某返还介绍费7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媒人,已经为李某介绍对象成功,且李某告自愿支付了介绍费。根据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当支持李某的诉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并非有资质的婚姻中介者,其收取的高额中介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王某作为私人个体,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婚姻中介场所,其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为此,男女双方签订的联婚协议书中有关中介费为劳务费和电话费不退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某作为无婚介资质的媒人收取了7万元中介费的事实,但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李某有权利要求王某返还其收取的7万元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王某返还李某7万元。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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