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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辆其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梁万清驾驶被告出租车公司所有的桂JT0698号轿车,由昭平造纸厂厂区驶出左转弯往昭平县城凉亭坡十字路口方向行驶,在驾驶车辆驶入道路时与被告刘昊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并搭载原告的桂J03S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桂J03S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向左侧滑,碰中周之谦停放在泊位内的桂RZB028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原告及被告刘昊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梁万清与被告刘昊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及周之谦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到昭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0日,贺州市和顺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所受之伤鉴定意见为Ⅹ(十)级伤残。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梁万清预付治疗费用26700元,被告刘昊源预付治疗费用7000元。   
被告梁万清系被告出租车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执行职务;桂JT0698号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出租车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1月29日0时至2014年11月28日24时;桂RZB02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周之谦,周之谦未向有关部门提供该车的有效保险凭证;桂J03S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唐钦前,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
【案件焦点】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法院裁判要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的规定,本院依法核定原告请求的损失赔偿项目具体数额,有45227.13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1000元(桂JT0698号轿车10000元+桂RZB028号小型普通客车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4227.13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故该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及桂RZB028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承保单位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45227.1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41115.57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1115.57元〔(45227.13-11000)÷(110000+11000)×110000〕】;由桂RZB028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承保单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4111.56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111.56元〔45227.13-11000÷(110000+11000)×11000〕】,由于原告放弃要求桂RZB028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承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该4111.56元损失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其余73103.64元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50%赔偿责任,为36551.82元,由被告刘昊源承担18275.91元,原告自行承担18275.91元。
【法官后语】
    即使停在车位的车辆无事故责任,其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本案原告放弃要求无事故责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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