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路怒族”引发交通事故须承担这些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安治国律师
 因“路怒”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或者打架斗殴事件,除了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金外,还可能会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从已经宣判的“路怒症”案件来看,这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两宗罪”,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些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路怒”引起的攻击性驾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更是对他人与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