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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 梁波//相关法律如何约束,医疗事故频发?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医疗事故夺去许多生命,也破灭了许多幸福家庭。但医疗事故死者的家属,只有精神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悲剧发生后,当受害者的家属向医院索赔时,却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漏列”了死亡赔偿金。他们最多只能获得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相比之下,同样是为“生命的代价”补偿,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者家属不仅可获赔“精神抚慰金”,还可获得数十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为什么医疗事故会没有死亡赔偿金呢?这一“漏列”是对医院的保护,还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忽视?在当前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漏列”死亡赔偿金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在医院赔偿责任方面,明确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这意味着医疗事故赔偿,可以像交通事故和故意伤害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一样,不仅可以获赔“精神抚慰金”,还可获赔“死亡赔偿金”。
那么,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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