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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判决书案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代理人樊玲、闫雷,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珂、尹佳音,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褚建民、李泽春,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昆航)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樊玲、闫雷,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程珂,被上诉人昆航的诉讼代理人褚建民、李泽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为:2008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设立***筹备期出资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首任董事长由原告推荐人选担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被告深航同意,由股东会决议表达,可连选连任,被告深航也可另行推荐人员出任董事长,经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深航指派,由董事长或经理(总裁)出任,由股东会议确定,并依法登记;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面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了出资、权利义务、公司的运营管理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筹建义务,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成立,原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捌仟万元人民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情况:深圳航空有限公司(甲方)出资人民币64000000元,占注册资本80﹪,***(乙方)出资人民币16000000元,占注册资本20﹪;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会议由股东按照各自法人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分支机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拟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决定公司向金额机构借款方案及对外提供担保方案,但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经股东会决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制订或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细则、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其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有五分之三董事或董事委派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对所审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董事或董事代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公司首任董事长由乙方(原告)推荐人选担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甲方(被告深圳航空)同意,由股东会决议表决,可连选连任。甲方也可另行推荐人员出任董事长,经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出任,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并依法登记;双方还在章程中约定了股权转让、财务、会计等内容。
  2013年12月13日,昆航召开了二零一三年第二次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股东双方同意就公司章程之规定实施并完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换届程序,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聘任***同志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先生表示无异议。鉴于需要对***董事长在任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离任审计尚需时日,故由下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确认;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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