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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温州?????事务所,住址:??????,系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叶进春,该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捷挺、郑庆福,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嘉华?????务有限公司,住址:??????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陈秀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梅项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杭州?????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徐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生活秀集团管理人)为与被告瑞安市嘉华?????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迈公司)、第三人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瑞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原告生活秀集团管理人申请冻结了被告嘉华公司持有的第三人申瑞公司24%的股权及被告中迈公司持有的第三人申瑞公司22.5%的股权。因被告嘉华公司、中迈公司及第三人申瑞公司无法送达,本院于6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活秀集团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捷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华公司、中迈公司及第三人申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活秀集团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捷挺、郑庆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华公司、中迈公司及第三人申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活秀集团管理人起诉称:债务人生活秀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2年10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2)温瑞破(预)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温州?????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中接到报告发现,债务人与被告嘉华公司、中迈公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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