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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造成的损失,定责赔偿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XXXXX
    原告刘XXXXX,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杨XXXXX,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刘XXXXX诉被告杨XX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XXX,被告杨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XXX诉称:2015年7月6日,被告位于郑州市XXXXX交叉口向南1000米侯寨乡XXXXX村一仓库起火,火灾事故造成多家相邻仓库烧毁,原告位于仓库外停放的豫A×××××红色别克轿车无辜到牵连,严重烧坏。经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被告仓库,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纵火,不排除电路故障引发火灾。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失火给原告造成的财产侵害损失66833元、鉴定费6000元、拖车费400元,以上合计73233元。
    被告杨XXXXX辩称:我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内容不真实,车在事故现场,放着没有经过车检。
    审理查明,车牌号为豫A×××××的所有人为原告刘XXXXX2015年7月6日,位于XXXXX交叉口向南1000米侯寨乡XXXXX村一仓库(仓库承租人为被告杨XXXXX)起火,经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本起火灾部位在最北排仓库的中间部位(电线仓库内西北角处),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纵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被告承租的仓库失火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双方就车辆损失数额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豫A×××××车辆损失价格(维修费用)为66833元,花费鉴定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涉案车辆行驶证、火灾事故认定书、照片、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所承租的仓库失火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失火给原告造成的财产侵害损失66833元及鉴定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车费4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针对其辩解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XXX支付财产损失72833元。
    二、驳回原告刘XXX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刘XXXXX负担9元,被告杨XXXXX负担1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XX
人民陪审员  石XXXX
人民陪审员  苏X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XXX
律师说法---关键看起火原因是谁的过错
    邻家失火造成自己受灾,是否能够索要赔偿。关键还要看起火的原因是否在于邻居的过错,通过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如果邻居确实有责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火灾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责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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