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与***、***票据保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陈世健,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建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武英,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办公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财富大厦20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a3铺面。
  被告***(系被告***妻子)。
  被告***。
  被告***(系被告***妻子)。
  被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简称磐汇公司)、***、***、***、***、***、***票据保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炳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璇、覃素云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何玉琴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建平、石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磐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磐汇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同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一份编号为2546311xxx741的《循环承兑协议》约定:协议项下承兑额度为3300万元,承兑额度项下单笔承兑金额以银行汇票票面记载为准,单笔承兑金额不能超过额度余额;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为购农机具及化肥;承兑额度期限为13个月,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承兑额度项下单笔承兑业务不能超过6个月,具体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为准,单笔承兑到期日不能超过承兑额度到期日;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由申请人在票据签发前一次性支付给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在承兑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前应存入不低于票面金额的40%保证金作为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兑人因向持票人支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本协议项下承兑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被告***、***分别以其所有权的位于广西大新城东开发区人和新都花园的共计14套商铺作为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抵押担保;被告***、***、***、***、***、***作为保证人,对《循环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此,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54604141517205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5460414157205《最高额保证人担保合同》。上述《循环承兑协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还对账户开立、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约定。2014年12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磐汇公司申请,签发了四单被告磐汇公司为付款人,柳州市碧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共计3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号分别为:20390164、20390165、20390166、203××××0167),并于2015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依约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款3300万元。因被告磐汇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存入足够支付承兑汇票票款到指定账户,致原告划扣其保证金、利息及账户余额共计1320万元后,为被告磐汇公司垫付票款1980万元。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磐汇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票款,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但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截止2015年9月5日,被告磐汇公司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款本金1980万元及产生的逾期利息722700元。原告经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请判令:1、被告磐汇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980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9月5日的逾期利息722700元(此后的利息计至本息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七被告连带承担律师服务费368227元;4、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磐汇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及***与***、***与***的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各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循环承兑协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磐汇公司签订了《循环承兑协议》,被告***、***、***、***以其财产作抵押担保,被告***、***、***、***、***、***为《循环承兑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承兑抵押承诺书、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被告***、***、***、***提供房产抵押的事实;4、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业务出账申请书、签发承兑汇票清单、银承到期转款记账凭证、保证金利息支付凭证、托收凭证,证明原告已依被告磐汇公司的申请签发四张金额共计3300万元的承兑汇票,2015年6月25日承兑到期,原告依约垫付票款1980万元;5、贷款(垫款)还款单四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