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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陈军峰,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林,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注册号11xxx0029629。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林、被告委托代理人丹平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7日,我单位与被告签订《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委托方委托我单位开展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工作。合同签订后我单位完成了全部勘查工作,被告对工作成果予以验收。我们双方于2011年12月10日对普查全部工程量及费用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总费用为1971300元。被告已经支付共计1905000元,剩余款项虽经我单位多次催要无果。现我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给付合同款66300元;2、给付违约金50000元;3、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2010年4月27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合同》,约定我公司出资,原告负责技术及相关工作,对该区进行地质普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违约行为主要有:1、原告没有亲自提供技术服务,而是转由其张家口分院,未能按照约定配备技术人员;2、没有按照约定提交《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项目技术人员名单、背景资料》,无权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3、没有提供野外阶段性总结和相关资料,无权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4、没有按时向我单位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普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资料、实物样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无权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5、没有组织我公司对其工作进行评审、验收、交接,更没有负责《普查报告》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普查评审,无权要求尾款;6、拒不履行办理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探矿权延期、探矿权保留、探矿权年检中勘查单位的法定义务;7、其他多项违约行为:原告钻孔施工的网度等方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在矿区内发现石墨、金矿但没有做深一步的工作,导致无法圈定储量和具体工业价值;水、工、环都没有做工作;探矿工程及其他地质工作项目未经验收,导致矿权至今没有达到普查要求;8、各项工作均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地质勘察规程、规范和标准;9、没有对原有坑探及老硐进行复核等。
  我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完成工作量及费用》不认可,因为探矿权在年检的时候必须有勘查单位提供材料,原告要求我公司盖章,否则不提供年检材料。而且,我公司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其主张的违约金也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基于原告多项严重违约行为,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1、双方签订的《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2、原告返还合同款1305000元;3、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我单位同意被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事业单位法人。2013年3月22日,被告由原名称“北京中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10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展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工作;原告利用自己的技术及工程施工人员和器材、设备按《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方案》(简称《普查方案》)和《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预算表》开展工作;原告的普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地质普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工作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合格的《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普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资料、实物样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负责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普查评审。
  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的义务为:编写《普查方案》,并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提交《普查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及时向被告通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存在问题,提交野外工作阶段性总结及相关资料;负责对原有的坑探及老硐进行复核;协调处理上述勘查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及其他单位、个人等方面关系;工作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的保密责任,未经被告同意不得传播或泄露;被告合法取得了河北省赤城县大南沟铁矿探矿权,由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暂未受理探矿权登记手续,该矿的勘查许可证办理还需要一段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着手开展除山地工程施工以外的勘查工作,尽力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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