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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买房登记在对象名下,结婚不成房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万方亮律师
多数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都是安居乐业,尤其是在情侣有结婚打算后,通常都会考虑置办新房作为以后共同生活的居所。由于恋爱期间,许多情侣感情融洽、不分彼此,就会出现一部分人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准备结婚,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遗憾的是,万一这样的情况下情侣在后来没能结婚,当初一方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该如何处置?
上海有这样一个案件:2013年,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打算购置一套新房,作为双方不久后结婚的小屋,男方在售楼处交纳了定金50万元。后来,方将购房款转账给女方,女方将房款交给售楼中心,且女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半年后,男方与女方终止了恋爱关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出资的房屋。女方认为二人并未结婚,恋爱关系的终止也是由男方提出,且房屋是男方赠与给自己的,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都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当情侣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婚房,当结婚这个事件实现不了时,出资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有权占有的房屋比例或折价返还。这个和我们常说的以结婚目的的彩礼相似。法院认为,生活中出资为他人购买房屋的行为,若不存在条件或目的等因素,则不属于公众认可的合理范畴。而且,当情侣在交往过程中,出资数额较大的购买不动产,也不能视为普通的赠与。结合实际情况,这种类型的出资以结婚为目的更符合社会伦理关系,接收房屋一方的无偿收益状态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予返还则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我们认为,即使以赠与的角度,这种情况也应该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而该条件就是产生结婚的结果,当该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可以撤销。另外,《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产而言,我们通常推定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证权程序而非设权程序,当真正的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自己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权属登记予以否定。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婚恋中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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