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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股权流质条款的效力 | 法信码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单义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法信 · 相关案例
1.事先约定股权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的股权质押条款无效——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约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由质权人以固定价款处分质物,相当于未届清偿期即已固定了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质权实现方式不符。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14


2.以获取已享有担保物权的股权所有权方式来冲抵之前形成的债务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流押情形,应认定为无效——重庆商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橡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赵秀美股权转让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当事人并不是在同一份协议中既约定设立担保物权,又约定以获取担保物所有权来冲抵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的形式,但两份协议履行的实质就是以获取股权所有权来冲抵双方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不同步骤、不同形式签订协议不能改变合同履行结果上的流质性质。因此以获取股权所有权来冲抵双方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股权流质条款无效。
案号:(2016)云01民初10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26


3.债务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朱延凯诉韩先进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因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但其中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债务人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协议就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号:(2013)淮商初字第02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


法信 · 权威观点
1.法律禁止流质条款

流质(又称流抵押或流押),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法律禁止流质或流押条款的原因主要是防止债务人为经济所迫,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而利益受损;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抵押权设定后,若抵押物价值下降,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债也可能对其不利。因此,禁止流质条款既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实务中,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该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依照双方已约定的折价率或者价格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该约定属于流质性质,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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