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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及主张权利,以免“过期”

发布日期:2017-05-27    作者:石志忠律师
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过期”
汤先生,1954年出生,本人的哥哥因经营需要于2007年向其借款100万元,20097月还了30万元,余款7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咨询是否需要补办相关手续?
律师解答:不知道汤先生指的手续是何意思?是否是重写借条,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对于借款事实再行确认,以避免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不补办手续,汤先生的借条,也许存在“过期”的疑虑。2007年出借的款,2009年还了部分,余款确定还款期限了么?如果确定了,得按约定还款期限日起计算诉时效,而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民法总则》规定为3年,即将于2017101日实施),超过两年,如果债务人提出 诉讼时交抗辩,而债权人不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法律将不予以保护债权,此债权则成为可还可不还的自然债务,丧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汤先生可以查一下借条上对于还款时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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