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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唐海洋律师
  告:张某,男,汉族,19921113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1113******,代理律师电话15523988898
  :王某,女,1967062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670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限期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限期交付房屋,限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判令被告从2017415日起至交付涉案房屋之日止以800/天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327日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179万元,付款方式为部分按揭贷款,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交付以及贷款审批通过后,被告不愿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明确表明违约拒绝出售涉案房屋。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真实存在、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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