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接房并装修之后,但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石峰律师
业主接房并装修之后,但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二、案情回放
原告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被告系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X大道XX号XXXX小区X幢X单元(-X)-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3.93平方米,属普通住宅。2006年2月25日,原告与XXXX小区开发商重庆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XX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房屋物业服务费按1.4元/月·平方米收取。物管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物业服务合同于2007年9月26日在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自2013年11月起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朱XX辩称,涉案房屋系被告购买的二手房,在接房后发现地面渗水和墙面潮湿等现象,多次向原告反映未得到解决;2012年被告家发生盗窃现象;因被告房屋装修未入住及房屋质量等原因,要求按50%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XXXX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也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虽然存在瑕疵,但尚未构成重大违约,在原告基本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因被告房屋已经装修,并在装修期间使用了水、电,虽然其在一段时间内未入住,但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且被告亦未和原告就房屋是否属于空置状态达成一致,故不能认定被告房屋系空置房,被告要求按50%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至于被告所辩称的房屋地面渗水及墙面潮湿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
三、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业主接房之后,如果进行了装修,并且在装修期间使用了水、电等,即使在装修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但是该空置状态是由业主的自身原因所致。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停水、停电吗?
- 物业服务费不能与业主被盗损失相抵销
- 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如何认定
-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以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可行
- 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仍以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为由起诉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法院是否支持
- 医院租用小区部分房屋作为医院独立用房,并在聘请专门服务人员进行服务的情况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其仍提供服务为由起诉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 业主房屋发生火灾,对于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何种比例承担责任
-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变更,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此种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提供服务,该合同应如何定性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程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以此抗辩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