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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遗留纱布类被判赔偿的案例争议焦点在哪?

发布日期:2017-06-10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院手术遗留纱布类被判赔偿的案例争议焦点在哪?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典型案例,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医院遗留纱布的事实存在,但患方还是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院的过错行为,广大患者一定要注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意义。  
吴某在河南省许昌市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手术,一年后出现间歇腹痛,到郑州一家医院检查后,竟然在吴某腹内发现了纱布。吴某将许昌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60余万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65955.04元。
  20149月,吴某入住许昌市某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术后一年多来,一直出现间歇性腹痛、发热。20163月,吴某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在全麻下行“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发现腹腔一肿物,经病理学检查,于肠管周围直径4.5cm囊腔内见一纱布。8月,吴某再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两次住院费用共计83980.47元。20173月,吴某经鉴定腹部损伤属于7级伤残,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该医院过失行为所致,此过失行为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90%,供参考)。吴某支出鉴定费5000元。吴某认为,自己所受损害因许昌该医院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把一大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1658.54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对吴某人身损害构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该是全部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参与度为60%90%,并非全部,因此就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而言,吴某的赔偿责任应为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参照其他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惯例,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赔偿比例应在60%70%之间为宜。该医院同时认为吴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应依法不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原告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过错参与度,但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须综合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等来确定。本案从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导致原告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和院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术后一年发现腹内留有纱布 医院被判赔26万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市伟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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