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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零四个月的辛勤努力争回外省法院案件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7-07-10    作者:高冬竹律师
山东省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于2016215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台湾某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某公司”)、江苏省某市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诉讼理由是台湾某公司向其出售的多种规格轮胎在使用后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存在胎面鼓包、开裂、冒烟及刺鼻气味等现象,致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江苏某公司是台湾某公司在大陆设立的集销售安装服务为一体的直营专业公司。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49553.1元;判令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所有货款;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山东省某市中级法院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之后,向江苏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江苏某公司委托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到山东省某市中级法院应诉。
高冬竹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审阅和研究立案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发现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院管辖权存在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案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当由山东省某市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于2016414日书面向山东省某市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江苏省某市中级法院管辖。之后,多次与办案法官电话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和意见。
同年1213日,山东省某中级法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苏某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
高冬竹律师与江苏某公司研究后决定依法提起上诉,于同年12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补充阐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请求裁定撤销某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同时,专程赴山东省高级法院约见办案法官,当面详细陈述管辖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1761日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省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某市中级法院管辖。
   至此,历时一年零四个月的辛勤努力终于换得一个从外省法院争回案件管辖权的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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