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人身损害 | 肖某志诉肖某清民事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案情简介
20142月份,原告肖某志和其工友刘某惠刘某贞黄某富等多人受雇于被告一肖某清,到华润·新都汇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所在工地工作,此项工程由被告二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肖某清负责该项目的泥工部分。原告与被告一约定日工资为160元,201441日上午730分左右,原告在上班期间,拉一抖模板去倒的时候,由于模板比斗车长很多,且工地还处于打地基的时候,四周都是坑,且没有任何防护栏,因而导致了原告掉入坑中、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原告伤后被送往浏阳市人民医院永安医院救治,由于原告伤情严重,随后进入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于2014430日出院,原告出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出院医嘱:1、全休三月,半休半年2、适当功能锻炼,出院一个月左右复查;3、骨折愈合前患肢避免剧烈活动,骨折愈合后到我院取内固定;4、不适随诊。2014725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出具省人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为8级伤残,根据目前情况、原告需要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及适当康复治疗等、其治疗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15000元左右,或以实际产生的有效合理医药票据为准。建议伤后休息180日,伤后需要陪护1人、陪护时间专60日(含二期手术时间)。原告此次鉴定自己花费1306元;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及家属在诊治和复查期间多次返医院,原告家属也多次到被告家中协商医疗费用、赔偿费用问题花费了大量交通用。同时,由于事故发生突然且原告伤势严重,原告本人及其家属都受到惊吓,身体素质受到严重影响,住院治疗期间情绪也很不稳定,给原告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朋友介绍,原告来到长沙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
 
国晖长沙律师解析:
长沙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案件后,仔细查询资料证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一、请求被告一肖某清、被告二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116402.8元。
二、请求被告一肖某清、被告二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