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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主张2017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杜凯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主张2017新规定
---杜凯律师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
--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
4.非银行借款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案件的利率确定
--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对“同期同档”具体化,以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
5.借款人占有、使用贷款期间,应依法依约支付利息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6.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某日”,非为放弃此后权益
--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并不等于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违约金及利息追偿。
7.不同诉讼阶段利息和滞纳金诉请增加,可一并处理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基于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8.依诉请的借款利息截止日判决,不属遗漏诉讼请求
--法院依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事项和内容,不属于程序违法。
9.借贷合同无效后,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企业间借贷因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及利息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10.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 
--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不能以此认为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即为放弃利息。
    11.借款利息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1586)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91起施行。
该《规定》对在不同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做了全面和全新的规定:⑤⑥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院保护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仅不受法院保护,而且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判决出借人返还。
③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未支付,法院不保护,若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已支付,付了就付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判支持。
④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是,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最新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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