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发布日期:2017-09-18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0日2时25分许,钱某下班后驾驶的小型桥车接了一单滴滴打车业务由某石材市场驶入105国道,与傅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105国道由广州往中山方向的路面上逆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傅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傅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钱某驾驶的小型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强制险、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傅某即被送到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院23天,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上段骨折,医嘱: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需留陪人一名及加强营养。傅某属非农村户籍,受伤前一年一直在某电器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410元/月。2016年11月23日,傅某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手术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500元。
随后,傅某将钱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意见】
人保上海公司不予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行政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与非营业性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服务对象是本人、本单位还是他人、他单位,同时该运输行为是否发生费用结算。根据钱某的陈述,事故车辆是钱某从友成公司处采取以租代购形式取得,而租赁公司在出租的车辆信息上也宣传可用于滴滴打车等营业性运输项目。钱某也承认事发当天在从事滴滴打车,故事故车辆符合营业性运输特征,与事故车辆投保的非营业性运输条款不符。根据保险法及商业险的相关规定,人保上海公司主张商业险不予理赔依法有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行政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与非营业性两种。发生事故时钱某在从事滴滴打车,故事故车辆符合营业性运输特征,与事故车辆投保的非营业性运输条款不符。
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在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
1、医疗费:38365.91元;
2、后续治疗费:12000元;
3、营养费:1500元;
4、住院伙食费:2300元(100/天×住院23天 );
5、护理费:2300元(护理费用票据认定);
6、误工费:3410元/月÷30天/月×23天+3410元/月×2个月=9434.33元(住院天数及医嘱休息意见确定)
7、交通费:500(酌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141528.8元
1、34757.2元/年×20年×20%=139028.8元
2、鉴定费:25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00元
10、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
合计:213429.04元 (责任划分后傅某所得赔偿为148043.71)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人保上海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是否需承担理赔责任。人保上海公司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主张其就涉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上海公司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人保上海公司上诉主张所依据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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