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负责吗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万林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1日7时许,邹某驾驶粤Axxxxx号货车与林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付伤者林某11万。
但当时邹某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依法被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已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邹某的驾驶资格未被注销,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其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过期,遂认定邹某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进行赔付不妥,于是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的规定,驾驶证实际有效期为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加一年宽限期。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邹某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15日,其驾驶证最迟被注销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而事故发生在2016年1月11日。因此邹某的驾驶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实际有效期,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资格并未被注销;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邹某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过期,故邹某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
【万林律师解析】
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在此个案中,驾驶证实际有效期为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加一年宽限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熟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需负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相关法律未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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