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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给女儿公证未过户去世 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发布日期:2017-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自己的财物,是可以赠与给他人的,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合同,并且是实践合同,必须转移所有权才能生效。那么,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是怎样的呢?免费法律咨询来解答。
赠房给女儿公证未过户去

赠与合同中写明,将房子留给女儿,但房子还未过户,老父亲就去世了。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这套房产究竟该属于谁?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

老林老张夫妇和女儿女婿在天宁区合买了一套商品房,老夫妻一直和女儿一家住在这套房中。2006年12月6日,老夫妻怕百年后起纷争,便和女儿夫妇在常州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老林、老张夫妻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女婿所有;老林、老张夫妇与女儿女婿共同居住至百年,女儿女婿应在生活上给予照料。

2007年4月,老林重病去世。老张和女儿女婿拿着赠与协议书,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称,因赠与人死亡无法办理,老林的继承人必须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可老林的儿子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一拖就是好几年。2016年底,女儿小张夫妇将母亲老张、兄长大林告到了天宁区法院,要求两人协助过户。


法庭审理中,老张一再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大林则强调赠与条件尚未成就,暂时不能办理赠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协议中约定老林、老张夫妇与小张夫妇共同居住至百年,小张夫妇应在生活上给予照料,这是赠与合同的附义务,但该约定内容不是暂时不能办理赠与房屋过户的条件。如今,老林已死亡,老张、大林是老林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老张又是赠与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因此,老张、大林应协助小张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此,天宁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老张、大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得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已领取房屋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与登记。许多市民误认为有了赠与合同,房子就已是受赠人的,不到房管局办理手续,但这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准的,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手上持的这份赠与合同,仅具备债权效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无偿赠予的当事双方免征个税包括三种情况: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便可免缴个税。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按受赠所得,需缴纳20%的个税。

免费法律咨询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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