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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饮酒猝死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7-10-03    作者:池万浩律师
樊某在出租屋聚会饮酒却在晚上被发现猝死,其子女将共饮者告上法庭。9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杜某、朱某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今年初,樊某身在外地的朋友刘某给王某打电话聚餐,樊某、杜某先行到达。下午2点半,王某、朱某、樊某、杜某四人在出租屋内吃饭饮酒。后朱某回自己房屋休息,其他人到王某房间内睡觉。当天下午7点,刘某从外地到达许昌并来到王某的出租屋内,与王某吃饭聊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到王某房间内休息时发现樊某身体僵硬,刘某遂拨打急救电话。医务人员给樊某作了急救后确认樊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另查明,樊某1960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56周岁。育有3名子女,配偶已经去世。其子女将王某、朱某、杜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杜某、朱某与樊某共同饮酒,三被告应当对樊某饮酒后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三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樊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樊某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樊某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杜某、朱某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经核定,三原告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刘某到达时樊某已经饮酒后休息,故其不需要承担对樊某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刘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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