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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 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李丹律师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发现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怀孕女职工不服
李某于2008年12月到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4年8月,李某经某市中心妇产医院诊断怀孕并有流产先兆,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要求其休息,李某正式向公司提交病例材料,但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014年10 月24日,李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5日。李某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4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某2008年12月27日到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2014年8月怀孕,并经某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李某因先兆流产向公司请过两次病假,公司根据相关单据予以了批准,后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于2014年9月10日至10月24日旷工32日。
本院认为:李某因先兆流产两次申请病假后位在履行请假手续,其旷工行为持续三十日以上,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女职工怀孕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葛春喜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女职工处于“三期”中,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条的正确解读应该是,在女职工“三期”中,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十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围巾行李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十五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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