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怎么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7-10-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强、孙艳、范大妮诉称:陈强与孙艳系夫妻,育有陈大发一子。范大妮系陈大发与前妻范佳宁之女。陈大发与苑囡再婚,育有陈二妮一女。陈大发的遗产包括健南小区房屋一套。其中健南小区的房子系家里老宅拆迁置换,并且由拆迁补偿款、陈强与孙艳、陈大发及弟弟妹妹共同出资所得,不属于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要求:1、依法继承分割健南小区房屋;2、诉讼费由苑囡、陈二妮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苑囡。陈二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涉案房产系婚后贷款购买,直至今日贷款尚未还清,系夫妻共同财产。2、陈二妮尚未成年,应当多分遗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陈大发名下,一直由陈大发、苑囡居住。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产归被告苑囡所有;
(2)被告苑囡分别支付原告陈强、孙艳、范大妮、陈二妮房屋折价款各5万元;
(3)驳回原告陈强、孙艳、范大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三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三人皆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认定其主张为真实,故应当认定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故陈大发的遗产范围仅限于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被继承人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苑囡、陈强、孙艳、范大妮、陈二妮五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涉案房产的分割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结合各个继承人所占份额分配。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
- 太爷去世,银行存款凭单丢失,遗产怎么继承? 3个回答0
- 母亲是再婚现在想把遗产写由我继承该怎么写 1个回答0
- 老人有一个77左右的房产上诉法院打官司,要继承遗产,遗产继承费用怎 3个回答0
- 兄妹相差12岁,父亲的遗产怎么继承 4个回答0
- 我妹妹不幸病故,请问其遗产应怎么分割继承?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赣州
邹国良•良一房建团队律师
江西宜春
江西宜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