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如何分割份额?
发布日期:2017-10-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王大鹏与段然系夫妻,育有王大力、王二力、王三力、王四力四子,王四力与孔丽系夫妻。王大鹏与段然共有西城区401号房屋一套,二人去世后,王四力一家擅自出租收取租金,霸占房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四力辩称,涉案房屋系以我为被安置对象的拆迁安置房,由我出资,即使按照继承法,我也有权多分,且被告系残疾人,没有经济来源,要求分得90%的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被拆迁人系被继承人,被安置人口包括王四力、孔丽,王四力一家与被继承人王大鹏一家共同居住在该房内。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四人共有,其中三原告各占百分之十五,被告占百分之五十五。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原、被告四人系同一顺序继承人,因被告一家系涉案房产的被安置人口,且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其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法院可以根据本案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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